何家权律师亲办案例
被告人张x贵强奸案
来源:何家权律师
发布时间:2015-02-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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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基本案情

20126月中旬,被告人张x贵化名x通过QQ结识被害人范某(女,时年18岁),通过一段时间的网络聊天,二人渐渐熟悉。张x贵多次要求范某做其女朋友遭拒,后范某答应与张x贵做兄妹。同年75日,张x贵与范某相约见面,并到公园游玩、逛街、购物。二人午饭后,张x贵以天气太热为由,提出要去宾馆洗澡,让范某一同前往,并一再请求范某等他洗完澡再离开,范某答应。此后,二人来到一家旅馆,张x贵以自己未带身份证为由,以范某的身份证登记入住该旅馆。洗澡结束后,张x贵锁闭房门,从裤子口袋中掏出一把刀威胁范某做其女朋友,胁迫范某把身体给其看。范某见状,欲打电话求救。张x贵即抢走其手机,并将范某强奸,还用手机拍下范某数张裸照。


(二)裁判结果

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张x贵违背妇女意志,采用胁迫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,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。张x贵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,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,系累犯,依法应当从重处罚。鉴于张x贵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,可以酌情从轻处罚。依照刑法有关规定,认定被告人张x贵犯强奸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。宣判后,被告人张x贵提出上诉,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,裁定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(三)典型意义

当今QQ聊天已成为大部分年轻人生活的一部分,它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时空距离,丰富了人们的业余文化生活。但是,在给人们生产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,也给不法之徒实施犯罪带来了可乘之机。一些人专门在网上利用QQ寻找侵害对象实施不法行为,其中,既有利用网络进行诈骗犯罪的,也有利用网络进行暴力犯罪的。涉世未深的年轻人,尤其容易被犯罪分子通过QQ这种虚拟的通讯方式编造的谎言所欺骗、蒙蔽。净化网络空间,保护公民,尤其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,必须严厉打击通过网络实施的犯罪的行为。本案被告人张x贵通过QQ结识刚刚高中毕业的范某,取得范某轻信后,即与范某相约见面,最后以洗澡为名骗得范某一同开房,趁机在房间内将范某强奸。该案的发生提醒公众,不能轻信通过网络结识的人员,不能在网络上透漏个人信息,更不能孤身和网友见面,以免造成危险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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